(2016)津010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荆学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学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学良,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2016年3月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白巍,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学良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学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学良与被害人吴某系老乡朋友关系,2013年8月20日,在本市南开区凌奥产业园三期南商业带2-2-201吴某家中,被告人荆学良以自己工地发生事故员工死亡急需赔偿款为由向吴某借款30万元。同年11月15日,在上述地点,被告人荆学良又以工地报税需要用钱为由再次向被害人吴某借款6万元。2014年1月6日,被告人荆学良与被害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以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文宫里11-6-101号房屋作为抵押并将伪造的该房屋产权证提供给被害人吴某,2014年4月1日,被害人吴某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荆学良偿还借款,2014年5月30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东民初字第1717号判决书,要求被告人荆学良偿还吴某借款30万元,(2014)东民初字第1718号判决书,要求被告人荆学良偿还吴某借款6万元,判决生效后,荆学良仍不归还欠款,在执行阶段被害人发现房屋产权证明系伪造,该房屋原房主系被告人荆学良之父荆某,荆某于2014年7月将该房屋卖给了王某。被害人吴某遂报案,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荆学良在河南省新乡火车站售票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荆学良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荆学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家属愿意退赔赃款。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荆学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以及情况说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穆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靳某、荆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荆学良出具的借条以及与被害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人荆学良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书、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及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文件检验鉴定书等相关书证材料,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的身份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荆学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荆学良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荆学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家属愿意退赔赃款。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荆学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款物共计36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学良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荆学良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未退赔,故对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赃款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对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荆学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荆学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宇人民陪审员 郭崇峥人民陪审员 王玉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光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