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亚细申请执行赵东升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细,赵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亚细(原名郑金火),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赵东升,男,1966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郑亚细申请执行赵东升债务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闽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东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赵东升持有的北京市枫桦杉木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为840万元)和中港海越(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出资额为300万元股权(占出资额比例的30%),但未找到被投资单位,故无法评估。对赵东升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登记记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闽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超审 判 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作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