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圣与王兴祥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圣,王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圣,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王兴祥,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吴圣与王兴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兴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4848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吴圣的债权12152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睿审判员 蒲昌渊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先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