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敬爱与叶冬香、叶本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敬爱,叶冬香,叶本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420号原告:姚敬爱。被告:叶冬香。被告:叶本潺。原告姚敬爱与被告叶冬香、叶本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敬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冬香、叶本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敬爱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5日,被告叶冬香因女儿经商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按1.5分计算,本金一年内付清。借款后,被告叶冬香按约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之后,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叶冬香、叶本潺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2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叶冬香、叶本潺未答辩。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姚敬爱向本院提供了借条、打款凭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相关陈述,本院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1984年10月13日申请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冬香向原告姚敬爱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叶冬香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叶冬香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本潺系被告叶冬香丈夫,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叶冬香、叶本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姚敬爱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由被告叶冬香、叶本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洪 巍审 判 员 忻鹏宇人民陪审员 齐菊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