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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朱天芝与马培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芝,马培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朱天芝,女,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被执行人:马培传,男,1962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朱天芝申请执行马培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培传存款10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