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廖千草与曾孝琼、曾孝强、曾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千草,曾孝琼,曾孝强,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廖千草。被执行人曾孝琼。被执行人曾孝强。被执行人曾静。申请执行人廖千草与被执行人曾孝琼、曾孝强、曾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孝琼、曾孝强、曾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千草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孝琼、曾孝强、曾静支付29041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曾孝琼、曾孝强、曾静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孝琼、曾孝强、曾静名下的房产。因查封的房产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廖千草同意终结(2016)龙泉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29041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曾孝琼、曾孝强、曾静尚欠申请执行人廖千草2904100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龙泉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曾孝琼、曾孝强、曾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廖千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