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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常静伟与黄永刚、孙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静伟,黄永刚,孙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412号原告:常静伟。委托代理人:曲新艳,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刚。委托代理人:孙红玲(系黄永刚妻子),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鲁玉街324号内11号。被告:孙红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静伟诉被告黄永刚、孙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静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静伟负担。审判员  柳程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