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常静伟与黄永刚、孙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静伟,黄永刚,孙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412号原告:常静伟。委托代理人:曲新艳,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刚。委托代理人:孙红玲(系黄永刚妻子),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鲁玉街324号内11号。被告:孙红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静伟诉被告黄永刚、孙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静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常静伟负担。审判员 柳程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