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赖俊与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吴绍良、周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吴绍良,周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389号原告:赖俊,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被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新桥工业园。被告: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法定代表人:吴绍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村一组。负责人:吴绍良。被告:吴绍良,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被告:周素英,女,汉族,住崇州市崇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俊与被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吴绍良、周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俊撤回起诉。本案已缴纳的受理费59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绪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