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050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谷冲(特别授权),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阳山。法定代表人李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