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春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春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锋,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富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春锦。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春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解除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春锦间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回的租赁物名爵车1辆(发动机号为A020065705、车架号为LSJW24H35DS076770)归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黄春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驳回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62元,由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82元,黄春锦负担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春锦名下苏J×××××号车辆已由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占有,目前停放于申请执行人处。本院向盐城市车辆管理所出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盐城市车辆管理协助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苏J×××××号车辆的过户手续,但盐城市车辆管理以该车辆有另案查封拒绝协助。(苏J×××××号车辆已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亦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发出事项委托函,请求解除查封,协助本案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得到回复。被执行人黄春锦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68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春锦名下苏J×××××号车辆暂无法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波执行员 贺伟新执行员 张云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扬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