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甲。被执行人侯某乙。申请执行人侯某甲与被执行人侯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侯某甲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