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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陶建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陶建宝,吴艳,江苏盛典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陈晓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陶建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建宝,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吴艳,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江苏盛典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杜美娟,该公司董事长。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下称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陶建宝、吴艳、江苏盛典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1月2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陶建宝、吴艳抵押给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的、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南丹东路223弄1号2104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徐20090067**)房地产,以及被执行人陶建宝抵押给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的、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淮海西路183弄3号2906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徐20090121**)房地产分别予以了查封。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依然未自觉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用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建宝、吴艳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且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了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对该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其债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要求强制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自身合法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陶建宝、吴艳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南丹东路223弄1号2104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徐20090067**)房地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陶建宝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淮海西路183弄3号2906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徐20090121**)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锋审 判 员  顾海浪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