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兵与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李志忠,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忠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李兵与被执行人李志忠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志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明审 判 员  刘 燕助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