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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幸荣珍、江会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幸荣珍,江会,吴梅,吴江,吴丹,吴娟,陈学钱,沙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8层。负责人田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3号建行大厦6楼。负责人唐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幸荣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娟。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小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幸荣珍、被上诉人江会、被上诉人吴梅、被上诉人吴江、被上诉人吴丹、被上诉人吴娟、被上诉人陈学钱、被上诉人沙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邓 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