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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065号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新村4组。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瑜,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余某,男,汉族,1950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