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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0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6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因筹措毒资,在乐山市市中区大曲口“集美鞋店”门市前趁被害人肖某不注意,将其外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三星A700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15元。另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杜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诉讼中,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杜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被告人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杜某向被害人肖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芮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玮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