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长发镇西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XX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长发镇西嘎村民委员会,XX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511号原告:昌图县长发镇西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长发镇西嘎村二组。主要负责人:杨力,系西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伟,系西嘎村委会文书,住昌图县长发镇长发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同德,系长发镇司法所所长,住昌图县长发镇长发村*组。被告:XX程,男。原告昌图县长发镇西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嘎村委会)诉被告XX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轶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明瑞、人民陪审员米忠臣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2月24日、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西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杨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伟、王同德、被告XX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嘎村委会诉称:原告西嘎村委会原主要负责人郭某未召开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即以村委会名义将村委会办公用五间砖瓦房卖给被告XX程,违反法律规定,故确认原告西嘎村委会与被告XX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XX程辩称:原告西嘎村委会与被告XX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被告同意解除与西嘎村委会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XX程交付郭某妻子陆某买房款200000元,现要求合同解除后,西嘎村委会返还被告XX程卖房款200000元。诉讼中,原告西嘎村委会提供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拟证明郭某代表西嘎村委会与被告XX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农村专用收款收据、农村付款凭证各一张。拟证明原告未收取被告XX程买房款,西嘎村委会原负责人郭某以收、支收据形式将卖房款记载为西嘎村委会偿还郭某欠款。诉讼中,被告XX程未提供证据。诉讼中,本院依法调取昌图县长发镇经营管理站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昌图县长发镇经营管理站所管理的西嘎村委会往来账本中西嘎村委会欠郭某工资款103056.91元,郭某在西嘎村委会借款为248580元,西嘎村委会欠郭某经营的小卖店欠款67574元,其中西嘎村委会拖欠郭某经营的小卖店欠款未经长发镇经营管理站审核,西嘎村委会卖房款200000元未记载在村委会账目内。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XX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被告XX程以不清楚西嘎村委会账目记载内容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长发镇经营管理站依照职权有审查西嘎村委会来往账目的权利,其作出的证明能够体现西嘎村原支部书记郭某欠原告债务,且卖房款200000元未记录在村委会账目内。故本院对长发镇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2015年10月29日,原告西嘎村委会原主要负责人郭某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即以原告西嘎村委会名义与被告XX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西嘎村委会现办公用五间砖瓦房卖给被告XX程,房屋作价200000元。原告西嘎村委会当即向被告XX程开具收被告XX程购房款200000元农村专用收款收据一张,向郭某妻子开具支付陆某往来款200000元付款凭单一张。另查,昌图县长发镇经营管理站所管理的西嘎村委会账册内未载入村委会卖房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系原告西嘎村委会所有,属村民集体组织财产,原告西嘎村委会对该财产进行处分,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告西嘎村委会原主要负责人在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即以村委会名义将村委会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被告XX程,所得卖房款直接用于抵付原告所欠郭某个人债务,未将卖房款交付给原告并经审核载入西嘎村委会往来账中,损害集体利益,故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属无效合同。关于被告XX程要求原告西嘎村委会返还购房款一节,因西嘎村委会未将购房款录入西嘎村往来账目中,被告XX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西嘎村委会工作人员收取购房款,被告XX程可在确定明确的诉讼主体后,另行主张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昌图县长发镇西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XX程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人民陪审员 米忠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