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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冯如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如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7号申请执行人冯如祥,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