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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明辉等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明辉,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明辉等37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孙明辉。诉讼代表人刘云飞。委托代理人李吏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邵爱香,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孙明辉等37人因诉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代理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0)8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实施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开封市实施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013年4月6日,龙亭区政府对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新城办事处作出汴金政文(2013)4号《关于印发〈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13年4月9日,开封新区“两改一建”及迁村并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汴新改领(2013)5号《关于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函》,请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对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审查。2013年4月14日,瞿家寨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野厂迁村回迁工作指挥部分别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查报告。2013年4月16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意见》,认为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龙亭区政府对瞿家寨、野厂两行政村参与集体经济分配村民及外来人口进行了统计和公示。2013年4月21日,瞿家寨村委会、野厂村委会分别对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村民作出房屋搬迁公告、房屋征收公告。2013年8月12日,野厂迁村并居工作指挥部对外来居民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至本案一审庭审时,野厂村涉及被征收人681户,已有652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瞿家寨涉及被征收人524户,490户已签订了协议。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0)860号批复,同意开封市实施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同意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所涉农用地依法征用的事实清楚。我国法律、法规赋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权,即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被征地农民有获得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均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征地相关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本案中,龙亭区政府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政府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的证据,龙亭区政府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除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外,均系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综上,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但涉案项目土地已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据此作出(2015)汴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确认龙亭区政府2013年4月6日作出的《关于印发〈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违法。孙明辉等37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作出(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明辉等37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龙亭区政府作出的《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所涉农用地已被征用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认定撤销《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没有事实依据。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被原审法院确认违法,再审申请人孙明辉等37人进一步申请再审的请求为撤销龙亭区政府作出的《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针对该项请求,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作出的豫政土(2010)860号批复同意征收涉案土地。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其后作出《关于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意见》,亦认为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再审申请人认为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所涉农用地已被征收事实不清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审法院认定野厂村被征收的土地涉及681户,已有652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瞿家寨被征收的土地涉及524户,已有490户签订了协议。再审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在大部分村民已经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撤销《瞿家寨野厂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审法院不予撤销并无不当。综上,孙明辉等3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明辉等37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涛附:再审申请人名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明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云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显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占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小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计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树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兰。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燕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喜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桂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秀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莉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小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万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广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全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洋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根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闲季。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代喜。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涛。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江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进印。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利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张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红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