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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红与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昭亮。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垦劳人仲案字[2016]第2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营业部161500**********911账户上的存款41672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