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2189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1995年2月14日生,农民,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勇,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1995年2月5日生,农民,住宁江区2。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按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份,原、被告通过媒人张艳、孙淑华介绍相识,又于同月6日举行订婚仪式,同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40000元、另有5000元购买金子款。现原、被告已解除恋爱关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及买金子款5000元。被告未出庭、没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3月份订婚;订婚期间,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0000元,并开具了彩礼单。随后,原告第一次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另又给付买金子款5000元(被告购置了首饰、衣物)。同年5月初,原告与被告因故分手。本院认为,被告在订婚时向原告索要大额彩礼是不对的、亦有悖法律规定,因此应向原告做返还;涉案买金子款5000元虽未在彩礼单内,但系因双方当事人订婚而引发的、且数额较大,故其具有彩礼性质、被告亦应进行返还,然而考虑被告已用部分购置了首饰、衣物,所以被告只需向原告退还剩余2000元款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向原告郝某某返还彩礼款40000元及买金子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被告分别承担12.50元和450.00元;剩余4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