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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行审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浠水精诚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浠水精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175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浠水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蔡河镇城角村。组织机构代码:59718296-9。法定代表人蔡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浠水精诚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蔡)〔2015〕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蔡)〔2015〕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土资执罚(蔡)〔2015〕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蔡)〔2015〕070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浠水精诚矿业有限公司罚款50545.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凌审判员 张向明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