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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文成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成,乔良,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成,男,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单庄乡。委托代理人:于海涛,男,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乔良,男,汉族,住东洲区。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住东洲区本院在执行吴文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良、李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我院其他案件冻结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培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