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郭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锦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095号罪犯郭锦,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1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郭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