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文山支行与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炎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文山支行,余炎桐,余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2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5号丹凤花园19-21#7店。法定代表人高芝彬。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文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凤山商住楼9-13店。代表人张锦,行长。委托代理人郁年、严丽清(实习),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炎桐,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强,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文山支行、余炎桐、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余炎桐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6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新龙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决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栩(2016)闽01民终2299号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