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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福三,刘先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三,刘先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015号原告:于福三,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先录,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三诉被告刘先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福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福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福三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