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治才、马关祥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才,马关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刑初13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治才,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昌邦,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人马关祥,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明景,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在龙陵县人民法院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溪土、韩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及辩护人黄昌邦、黄明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治才邀约被告人马关祥共同前往南伞运输毒品。同月23日二被告人在南伞附近一户人家吞服毒品后于次日包车到达勐捧。当日21时30分,二被告人从勐捧包乘云MD93**车前往大理下关,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打黑边境检查站三岔路口执勤点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抓获。后徐治才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2颗,经称量净重324.4克;马关祥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7颗,经称量净重279.8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徐治才邀约被告人马关祥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治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治才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徐治才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徐治才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毒品被及时查获,尚未流入社会。4、被告人徐治才只应承担其所带毒品的数量。请求法庭从宽判处。被告人马关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关祥犯运输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马关祥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马关祥系从犯。4、被告人马关祥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从昆明乘车前往南伞运输毒品,同月23日,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在镇康县南伞镇附近一户人家吞服毒品,次日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携带毒品包乘轿车(云MD93**)前往大理下关,当日21时30分,二被告人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打黑边境检查站三岔路口执勤点时被抓获。被告人徐治才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2颗,净重324.4克;被告人马关祥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7颗,净重279.8克。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及照片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04.2克、手机3部,证实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运输毒品的种类、数量、使用的通讯工具。2、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的时间、地点及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3)《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实公安边防的执勤人员对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进行检查、盘问的情况。检查前执勤人员进行了告知,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均未主动申报,执勤人员将徐治才、马关祥带到勐糯镇卫生院进行X光检查后,发现二被告人体内有大量异物存留。经再次盘问,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供述体内藏有毒品海洛因。(4)《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现场对从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身上所查获的物品进行提取,即提取了手机3部、银行卡1张。(5)《排毒记录》及照片,证实①2015年11月25日8时25分起至29日12时32分止,被告人徐治才分14次排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62颗。②2015年11月25日6时48分起至26日16时05分止,被告人马关祥分9次排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7颗。(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及其他相关物证进行提取、扣押的情况。即扣押了被告人徐治才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62颗、身上持有的手机2部、银行卡1张;扣押了被告人马关祥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7颗、身上持有的手机1部。(7)《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当着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的面,对被告人徐治才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62颗进行称量,净重324.4克;对被告人马关祥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7颗进行称量,净重279.8克;从被告人徐治才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24.4克中提取10份检材(编号11-20号),从被告人马关祥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79.8克中提取10份检材(编号01-10号),均用于鉴定。(8)《放射科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经检查在排毒前体内有异物存留,排毒后体内无异物存留。(9)《活动轨迹》,证实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的活动情况。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马关祥在平安宾馆(南伞)登记住宿,同月22日,被告人徐治才在南伞顺丰宾馆登记住宿。(10)《手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治才所持手机1848738****,被告人马关祥所持手机1588729****的通话、收发短信的情况。(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治才供述的“王清付”,因其提供不出详细信息,无法查证。3、鉴定意见(1)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保)公(刑)鉴(毒)字[2015]494号《毒品定量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2)龙陵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分别经现场检测尿液样本,吗啡结果均呈阳性。4、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驾驶员)的证言,证实其是轿车(云MD93**)的驾驶员,2015年11月24日,其在勐捧镇拉客时遇到一辆微型车,微型车的驾驶员将两名男子交给其并说这两名男子要到施甸,其拉着两名男子从勐捧前往施甸,途中坐在副驾驶位后排位置的男子(经查为被告人徐治才)说要包车到下关,双方商定运费为1000元。当日21时30分,途经打黑边境检查站三岔路口执勤点接受检查,检查前,执勤人员进行了告知,那两名男子都说没有携带违禁品。执勤人员将两名男子带到检查室进行了检查,过了一会执勤人员又将两名男子带到勐糯镇卫生院进行X光检查,发现两名男子体内均有异物,执勤人员就将两名男子抓获了,其看了两名男子的身份证后才知道坐在副驾驶位的男子叫马关祥,坐在副驾驶位后排位置的男子叫徐治才。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徐治才如实供述了其和马关祥利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于2015年11月24日途经打黑检查站时被查获、抓获的过程。(2)被告人马关祥如实供述了其受徐治才的邀约,与徐治才利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于2015年11月24日途经打黑检查站时被查获、抓获的过程。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相吻合、印证。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虽一起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但不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应分别承担各自运输的毒品海洛因324.4克、279.8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的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严惩,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根据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被告人徐治才、马关祥从轻判处。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治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马关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5日止。)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04.2克、手机3部依法没收。银行卡1张作为物证予以封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晓明审 判 员 张晓刚人民陪审员 杨文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