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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镇江恒力醇化油有限公司与南通如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恒力醇化油有限公司,南通如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323号原告镇江恒力醇化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盘山头自然村8号。法定代表人纪浩。被告南通如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港北路。法定代表人石小康。委托代理人朱从华,如皋市郭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恒力醇化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如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恒力醇化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江恒力醇化油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