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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仲审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斐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仲审效字第7号申请人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29层。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少曦,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斐,男,汉族,1967年7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虎,江苏金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