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济南华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华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催4号申请人济南华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闵子骞路**号山东农业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56077955-0。法定代表人安宝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慧晶。系济南华油商贸有限公司会计。申请人济南华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济南华油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的华夏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号为3040005122247820、票面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华油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