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金仕焕、朱峰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仕焕,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61号申请人:金仕焕,男,193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上唐谷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39********。申请人:朱峰,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轻纺城社区下香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78********。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金仕焕与申请人朱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仕焕与申请人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草塔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朱峰应支付申请人金仕焕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款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若申请人朱峰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的,则加付违约金10000元,且申请人金仕焕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金仕焕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