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尹亮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47号罪犯尹亮,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佛山监狱因罪犯尹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5次;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