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傅德明与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德明,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中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傅德明,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杜荣华,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629330-8。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抚立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傅德明与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抵押,正在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转交申请人参与申请分配函。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抚立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00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万元,剩余未执行27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倪国华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大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