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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秋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秋侠,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张秋侠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程序违法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秋侠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萧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犯罪嫌疑人张学文提请批准逮捕,连同相关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动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及判令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张秋侠行政复议请求书后,未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未在法���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等”。上诉人诉请萧县公安机局履行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萧县人民政府对萧县公安局履行该行为作出的复议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冠金审判员  李保山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