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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科成诉乔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成,乔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科成。被执行人乔拴和。杨科成与乔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乔拴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2015年12月30日前未向申请执行人杨科成偿还借款7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杨科成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乔拴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拴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拴和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乔拴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杨科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