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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骆武起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武起,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202号原告:骆武起,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武起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666号,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为上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