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穆棱市邮储银行申请执行马万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马万成,张青海,严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组织机构代码67290128-2。负责人任庆波,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万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张青海,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严文鑫,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申请执行马万成、张青海、严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下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雪松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