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9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詹国安、刘明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詹国安,刘明金,詹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5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23号。负责人林巍华,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小惠,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任原告贷后管理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国安,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刘明金,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国辉,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告詹国安、刘明金、詹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詹国安已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