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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普威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崴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华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483号原告普崴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实验区菲拉路45号2层L1部位。法定代表人罗仕东。被告成都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17号。法定代表人谢兴渝。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威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威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威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威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普威存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