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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威武与被告王海滨、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威武,王海滨,翟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6号原告袁威武,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海滨,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翟国华,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威武与被告王海滨、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威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威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8250元,其余82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兵人民陪审员 杨 银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利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