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中执字第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中执字第57号之三移送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胡琳,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曾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现羁押于江西省洪城监狱。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抚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胡琳财产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抚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是406.5万元,已经执行11.249万元,剩余未执行395.251万元本金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周亚男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大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