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罪犯魏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96号罪犯魏波,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波犯运输毒品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4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2月11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7月5日、2012年8月24日、2013年12月18日、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罪犯魏波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韬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