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陈奕平、陈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奕平,陈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83319。被执行人:陈奕平,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陈兰香,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陈奕平、陈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4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奕平、陈兰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人民币700000元、截止2015年8月21日的利息18372.83元及剩余利息、律师代理费34735元、诉讼费用5665.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奕平、陈兰香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151弄6幢一单元501室的房地产,因无处置权而无法处置;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兰香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高龙乡新基村的土地使用权,因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