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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249号���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程爱梅与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梅,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恒艳,杨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爱梅,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15号院3号楼二层2号-23。法定代表人姚恒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恒艳,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晓辉,男,1979年4月3日出生。程爱梅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3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93435.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姚恒艳账户内存款125.7639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程爱梅。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本院虽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恒艳持有的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名下车辆,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性,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3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就剩余债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宏磊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