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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覃雄林与蔡媚、郭善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雄林,蔡媚,郭善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37号之二原告覃雄林。委托代理人吴忠,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媚。被告郭善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雄林与被告蔡媚、郭善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雄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雄林负担411元,减半退回411元给原告覃雄林。审 判 长  黄云英审 判 员  陈静珍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海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