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谭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176号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赵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边旭,居民,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谭堃,居民。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边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租赁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方正2009综合商业项目南区1单元010108号商铺,从事钻石、DIY业务,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合同内年租金为164250元,租金总计43875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共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一年租金,租金按年计算,按年收付。乙方在当年租赁期限结束前30日将次年租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交付到甲方”。但自今年以来,被告累计拖欠租金超过30天,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赁费共计6375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偿付拖欠房屋租赁费63750元,违约金27375元。被告谭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堃签订租赁合同,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方正2009综合商业项目南区1单元010108号商铺租赁给被告谭堃,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租金按年计算,租金总计438750元。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减免2015年五个月的租金,剩余七个月的租金被告谭堃已经缴纳三分之一,还剩三分之二即63750元未能按承诺在2015年8月底前缴纳,形成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租赁合同书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堃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自愿免除被告五个月租金后,被告仍未付清租金,对该纠纷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3750元。二、被告谭堃赔偿原告淄博知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依637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诉讼保全费931元,由被告谭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