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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娜仁与王兰、李文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王兰,李文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4816号原告娜仁,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鹿娜,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荣,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婷,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龙城,男,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娜仁与被告王兰、李文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娜仁的委托代理人鹿娜,被告王兰、被告李文婷的委托代理人许龙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娜仁诉称,其为车牌号蒙AS00**宝马WBALM310车辆产权人,2015年2月底,其将该车借给被告王兰,被告王兰将该车开走后原告与其失去联系且不知车辆去向。直到2016年5月初,原告接到西安市新城区交警队民警电话,称原告的车辆在西安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原告立即到交警队进行处理,原告才知道车辆在陕西省西安市,便当即赶往西安市新城区交警队,经了解方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由被告李文婷驾驶。因索车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兰及李文婷返还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被告王兰辩称,其与原告并不认识,车辆是从其前男友周紫臣处购买,后来因急用钱,又将车辆卖给了他人,现在原告无权向其索要车辆,不同意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被告李文婷辩称,2016年1月10日其丈夫刘凯与被告王兰达成口头协议,以10万元购买涉案车辆,并已经通过他人账户向被告王兰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也曾催促被告王兰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兰称该车系顶账车,手续以后才能办理。2016年5月被告李文婷在使用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才得知涉案车辆存在纠纷,现在原告要求返还,被告王兰应退还购车款10万元,否则不同意返还车辆。经审理查明,原告娜仁是车牌号为蒙AS00**宝马WBALM310车辆所有权人,于2010年2月2日登记取得所有权。2015年2月底涉案车辆因故由被告王兰使用。2016年5月初,原告接到西安市新城区交警队电话,称原告的车辆在西安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原告立即到交警队进行处理,原告即赶往西安市新城区交警队,得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由被告李文婷驾驶,但被告李文婷认为蒙AS00**系其从被告王兰处所购,不同意返还车辆,原告遂诉来法院,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王兰辩称其以21万元从周紫臣处购得涉案车辆,并提供甲方为周紫臣、乙方为被告王兰的《购车合同》一份,合同记载:“甲方以人民币21万元(其中包括预付款的5万元)价格,将大架号为……的宝马Z4轿车出售给乙方。甲方确保车辆与甲方描述相符2013年出厂顶配宝马Z4。乙方2015年3月17日本合同签订后付清全款。”合同由周紫臣与被告王兰签名,无签订时间。被告王兰另提供2014年6月份周紫臣向其出具的欠条及同期其与周紫臣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涉案车辆系周紫臣向其出售的。又查,2016年元月10日,被告王兰将涉案车辆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李文婷之夫刘凯,同日刘凯通过其朋友王峰向被告王兰支付10万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陕0112民初481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涉案车辆蒙AS00**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了扣押。庭审调解中,因被告王兰不同意调解,致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证据材料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蒙AS00**宝马WBALM310车辆所有权人,被告王兰辩称其从他人处购得该车辆,但仅提供购车合同,并未提供付款凭证,且合同所约定车辆不能证明系本案涉案车辆,故不能认定为其已经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兰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他人,该行为为无效处分行为,故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且被告李文婷亦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涉案车辆现由被告李文婷占有,故应由被告李文婷向原告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文婷的损失系其与被告王兰之间的纠纷,属另外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娜仁返还车牌号为蒙AS00**的宝马WBALM310小型轿车一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83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3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李文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瑜人民陪审员  王建昌人民陪审员  肖新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