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445号原告薛某某,女,1972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薛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耀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