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445号原告薛某某,女,1972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薛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耀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