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海岑与王国立、齐彩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岑,王国立,齐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岑,女,46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国立,男,44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彩凤,女,3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海岑申请执行王国立、齐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升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