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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勇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81刑初35号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生于1985年2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万源市,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勇与妻子杨某发生离婚纠纷而心生怨恨,2016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张勇携带以前在外务工时购买的老鼠药,从家中骑摩托车来到花楼乡杨某老家欲毒死妻子杨某,见其家中无人后便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张勇再次来到杨某家,用手掰开一楼伙房窗户防护栏,钻入屋内,将老鼠药放入回风炉上的茶缸内。天亮后,杨某家人发现茶缸内及地上散落的老鼠药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张勇所投放物质内含有毒鼠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勇因家庭纠纷故意杀害他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投毒后,因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勇与其妻杨某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双方在深圳打工期间,因为相互猜疑产生了较大的矛盾,被害人杨某多次与被告人张勇协商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张勇均未同意。2016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张勇携带在广州务工时购买的老鼠药,从家中骑摩托车来到花楼乡杨某老家,用力打门后无人应答便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张勇再次来到杨某家,见四周无人,便用手将一楼伙房窗户栏掰开,钻入屋内,将老鼠药放入回风炉上的茶缸中。天亮后,杨某家人发现茶缸内及地上散落的老鼠药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后,被告人张勇再次返回到被害人杨某家,公安民警遂将张勇带至花楼乡政府进行询问,后张勇对其撬窗入室投放毒药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告人张勇所投放物质内含有毒鼠强。2016年1月30日,被害人杨某及其家属向被告人张勇出具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1日晚上大约11点10分的样子,我在家里看电视,听到邻居王某1家中有人打铁门的声音,还听到有卷帘门的声音,于是我出去查看。看到一个年轻人往下走,当时还问他是哪个在打门,他说不晓得就朝下面走了。直到第二天早上,我才听王某1说昨晚有人把她家的栏杆撬了,在她家的伙房投毒,我叫她去报警。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22日早上,我母亲王某1起床后发现伙房的窗户被撬开,开始她以为是小偷。然后叫我来看,我发现伙房回风炉子上面有红色的米粒,地上和茶杯里面都有。我怀疑是老鼠药,就报了警。后来看见张勇骑着摩托车来了,我还问他是不是他干的,他不承认。案发当天,家里除了我还住有我妈王某1和我大女儿。我和我丈夫张勇的关系一直都不太好,我多次找他离婚,他都不同意,他以前一直说如果离婚就要杀死我。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22日早上,我起床后发现厨房的窗户护栏被人破坏了三根,窗户下面放着一个红色的凳子,然后发现炉子上的茶杯里有米,地上也有红色的米,我感觉不对头就叫女儿杨某报警。报警后,我看见张勇骑着摩托车来了,我就问他是不是他干的,张勇不承认,后来听说他在派出所已经承认是他在我家放毒的。当天晚上我、我女儿杨某还有我外孙女赖某在家。张勇和我女儿结婚后关系一直不好,他经常打我女儿。5、被告人张勇的供述,供认2016年1月21日晚上8点多钟,我骑摩托车到杨某的家。10点多钟我去打门,没人答应就走了。凌晨的时候,我又去到她家,看见四周没人,我把伙房外的三根防护栏用手掰开爬了进去,然后我就把事先带的一包老鼠药打开,正在倒老鼠药的时候我听到屋外面有响动,当时心里面就慌了,在这个过程中就把老鼠药散落在炉子和地上。之后爬出屋外就往公路上跑,在跑的过程中就随手将装老鼠药的袋子甩在了路边。天亮后,我又骑车到杨某家,发现他们已经报了警。我知道平时家中住着我丈母娘王某1、我家属杨某还有我大女儿赖某。我和杨某一直在闹离婚,杨某一直坚持要离婚,我心里面一直对杨某找我离婚的事情不舒服。6、鉴定结论,证实在现场提取的茶水、地面上的散落物、家附近发现的“猫王鼠药”袋中均检测出毒鼠强。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对案发现场勘验的情况及被害人家中的情况。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勇对现场进行了指认9、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张勇已取得被害人杨某等人的谅解。以上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心怀不满,采取投毒的方式欲杀死其妻及家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勇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勇投毒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明知除了其妻杨某在家外,还有杨某的母亲及大女儿在家,一旦投毒将危及其余二人的生命安全,却抱着放任的态度,任由事态发展。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赵 跃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 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